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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梅州市宣传系统直属机关委员会党务公开责任制度

时间:2011-07-27 09:57来源:宣传部 作者:mzxcb

 

第一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党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宣传系统党委或本单位党委(党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给予组织处理:(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二)不按规定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说明的;(三)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四)其他违反规定不够纪律处分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二)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三)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四)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五)严重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六)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四条 因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引发重大案(事)件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01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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