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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业务知识

时间:2010-06-03 16:39来源:宣传部 作者:admin

 

一、新闻记者的权利与义务报道权
一、报道权的定义
(一)广义上的闻报道权是指新闻媒体及记者自由地搜集新闻信息并将它们报道出来的权利, 也是让受众享受“知晓”的权利。(注:包含了采访新闻信息和传播新闻信息两个过程。)
(二)狭义上的新闻报道权指新闻媒体及记者将自由搜集的新闻信息报道出来的权利, 也是让受众享受“知晓”的权利。(注:只包含传播新闻信息这个过程。报道是采访权在出版环节的实现。新闻报道的可以是信息的通告, 消息的披露, 也可以是批评或评论。)
二、目前报道权存在的问题
以往每当某个地方发生了粗暴干涉记者采访或暴力殴打记者的恶性事件,一般是由全国记协或地方记协出面,一是谴责干涉采访、殴打记者的不法分子,二是强调要保障记者的采访权。由于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记者的采访权在逐步的得到有效的保护。   另一方面一些单位和人员即便不能侵犯记者的采访权,不能成功地干扰、阻碍记者的采访活动,但只要他们能够侵犯记者的报道权,能够成功地干扰、阻碍记者的报道活动,他们就同样能够达到剥夺公众知情权、扼杀媒体舆论监督的目的。一个著名的例子是,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周围长期有一支“攻关队伍”,后者通过各种关系,千方百计阻止相关节目的正常播出,一些节目因此胎死腹中。事实上,由于干扰、阻碍记者采访容易造成直接冲突,甚至酿成恶性人身伤害事件,某些单位和人员吸取了“教训”,开始从侵犯记者的采访权转为侵犯记者的报道权。与侵犯记者采访权相比,这类侵犯记者报道权的“攻关活动”,一般手段更隐蔽、层次更“高级”、效果更明显。如此情形委实堪忧。
三、侵犯记者报道权的主体
(一)公民或者组织
记者的采访的真实资料与某公民或者组织的利益相关,该资料的曝光直接威胁到该公民或组织的切身利益。于是该公民或组织以恐吓或其它威胁手段逼迫记者不能将新闻公之于众。
(二)个别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
由于某少数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有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的曝光,不但影响他们的政绩,甚至会受到法律和党纪追究,于是他们威胁的手段逼迫记者不得报道。
(三)新闻媒体
记者报道权的实现必须通过新闻媒体这个媒介来实现。新闻媒体侵犯记者的报道权,往往是缘于新闻媒体的某位领导由于受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等因素的影响,不敢或害怕将记者的采集到的新闻予以公开报道,于是安排所管辖的媒体不进行报道,从而侵犯了新闻记者的采访权。
四、报道权的法律渊源
报道权与采访权一样,均在宪法等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字眼,但新闻记者行使报道权确有法律依据。
(一)言论自由
报道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延伸。《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人人享有表达自由;该权利应当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印刷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地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媒体报道是公民行使表达权的一种方式而已,当然受法律保护。
(二)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又称为新闻自由,舆论监督自由,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出版自由。报道权实质是出版自由的一种体现。例如新闻信息在报纸上的报道是出版自由的体现。(出版物包括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电子出版物: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具体包括软磁盘、只读光盘CD 、VCD视频光盘、DVD高密度只读光盘、IC卡集成电路卡)
(三)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指公民了解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各种公共信息的权利。它是在当代西方得到承认的一项新的公民民主权利,也是新闻报道权合法性的法律渊源。“知情权”概念最早由美国AP通讯社专务理事肯特•库柏在1945年的一次演讲中提出,其基本含义是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的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知情权既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其内容涉及公法、私法两个领域。笔者认为知情权应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1.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2.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了解社会发展变化的权利。如公众对社会新闻、股市行情、商品质量的知情权,目前的金融危机以及高房价问题。3.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了解涉及本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例如合同行为,买了一台电脑,它的配置、操作方法等;某位失业人员向民政部门申请低保,他有权了解其是否获得低保名额以及当没有获得时的原因;我们同学在大三毕业时,退书籍费,大家就有权了解详细的购书清单;还有助学金的发放)无疑,知情权的确立使大众传播媒介在监督政府、沟通政府与公众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也保证了公民更有效地参政。    “知情权”源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而传媒的新闻报道权正是源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知情权。传媒成为公民实现知情权的主要渠道。传媒使公民言论自由和知情权获得了实现上的统一。
公民知情权实现的途径很大一部分是从新闻媒体上看到或听到记者所报道的新闻信息而实现的。侵犯了记者的报道权,实质上是侵犯了广大公民的知情权。
(四)新闻作品的发表权
发表权,又称公表权,指作者享有将作品公之于世的权利。发表权的内容,包括发表作品与不发表作品两方面的权利。发表作品权,含何时发表、何地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作品。出版、公演、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都是发表的形式。不发表作品权,指作者对其品享有不公开的权利。发表权的行使只能有一次,作品的发表,应当是首次向社会公开,如果作品已经出版或者将作品展览过,说明作者已经行使过发表权了。
发表权应当由作者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推定作者将其发表权转移给作品的合法使用者行使。对于作者死亡以后尚未发表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果作者生前没有明确表示不发表,其发表权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保护期内,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五、区分运动会转播权与新闻报道权
(一)转播权与报道权的本质区别
运动会的转播权来自于合同,未经许可转播就构成侵权;对运动会进行新闻报道并不是一项合同权利,更不是一项商业权利,而是来自于公民所享有的新闻自由和权利。
例子:我国第一次卖运动会转播权是2000年的九运会,长期以来, 国内的广播、电视机构转播体育赛事不用付费,有时甚至是赛事的主办方登门请求电台、电视台转播。然而, 作为新世纪第一个全运盛会, 九运会在全运会历史上第一次实施运动会转播权的有偿转让, 这在国内新闻界可谓引发了一场空前的“ 地震” 。不少电台、电视台因此指责九运组委会的做法违反了国内一贯的游戏规则更闹出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几家电台与组委会的不愉快风波。在九运会开幕之前, 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多家电视台和广播电台购买了转播权, 组委会收益近1000万人民币。其中, 中央电视台为了转播权出了450万元。
下面以北京奥运会为例。
(二)参加奥运会的记者和媒体分两类,其权利也不一样。
来自各国和地区的媒体和记者有两类:一类是对奥运会开幕式、赛事进行全程或者部分转播的电视、网络等媒体和记者;一类是对奥运会开幕式、赛事等进行新闻报道的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之所以有这样的区分,是因为这两类媒体及其记者所享有的权利有很大的不同。比如中央电视台就通过与国际奥委会签约获得中国大陆境内的独家电视转播权,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对北京奥运会赛事进行传播的新媒体(互联网/移动平台)独家转播权。针对奥运会开幕式、体育赛事等进行转播,必须得到国际奥委会、奥组委的授权,通过签订合同支付相关费用才能获取。可见,奥运会转播权更多的是一项合同权利、商业权利,其他任何未经授权许可的媒体,对奥运会开幕式、赛事进行转播都是侵权行为。8 月8 日,广西关闭一家非法转播奥运会开幕式的网站。
任何媒体包括获得转播权和没有获得转播权的媒体,都有权参与奥运会开幕式、赛事
的新闻报道。新闻报道并不是一项合同权利,更不是一项商业权利,而是新闻自由、权利。《奥林匹克宪章》明确规定了奥运比赛作为“娱乐”、“新闻”的区别。《宪章》第47 条规定,作为娱乐,现场直播奥运会比赛的权利必须经国际奥委会承认,由国际奥委会售出,所得利润按既定方案分配;电视或者电影播放奥运会新闻时,节目引用奥运会有关内容每日不得超过3 分钟,电视台在24小时内可以在新闻节目中插播奥运会内容3 段,每段3 分钟,段与段之间至少相隔4小时。
(三)参赛运动员和官员在奥运会期间开博客问题如何定性?
《奥林匹克宪章》第51 条规定,在整个奥运会期间,任何运动员、教练、官员、新闻随员或其他已注册的参加者,绝不能注册为记者或者其他媒体身份,或以这种身份行事。但随着网络的发展,国际奥委会不得不面临着运动员、官员开博客的问题。2007 年12 月11 日,国际奥委会洛桑会议同意参加北京奥运会赛事的运动员、官员在奥运会期间开个人博客。但国际奥委会同时严格规定:博客上可以发布关于奥运的内容,但只能是与奥运相关的个人经历;不得把任何有关奥运会的音频和视频内容或者私密内容发布给第三方;只能发布特定区域内拍摄的相片,或者自己在这些特定区域内的相片,并不能涉及比赛;博客主人不能与任何公司签署合同独家发布自己的博客,并不能用于商业用途,内部不可放置广告。实际上这
种博客功能相当有限,其内容只能是与个人经历、个人情感表达有关,而不能当新闻媒体使用,况且国际奥委会还保留了对运动员博客进行详细检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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