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梅州市建设文化强市规划纲要(2011-2020年)》(梅市发[2011]67号)的有关规定,设立梅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梅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办法。 一、申报主体和条件 (一)申报主体 在梅州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2、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相关资金落实到位,对本行业发展有引导推动作用,预期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申报程序 (一)各县(市、区)委宣传部负责受理在本地注册的文化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和项目遴选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受理市直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和项目遴选工作。 (三)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对市直及各县(市、区)委宣传部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定,在365娱乐场下载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拨付扶持资金。 三、资助重点和范围 梅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评审坚持“扶优扶强,统筹兼顾,支持改革创新,向重点项目倾斜”的原则。 (一)资助重点 1、列入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2、列入《梅州市建设文化强市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和产业园区; 3、对全市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引导带动性和领先示范性、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4、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新业态重点项目; 5、全市文化改革重组重点项目; 6、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重点项目。 (二)资助范围 1、文化资源整合和文化传播网络建设; 2、数字出版、动画漫画、游戏游艺、电子阅读器、流媒体、数字报刊、网络出版、网络游戏、网络音乐、多媒体广播影视、高清互动电视、数字娱乐等文化新业态的生产、营销; 3、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 4、电影、电视剧、广播剧创作生产和影视节目制作; 5、文学艺术精品生产,舞台艺术精品创作与演出; 6、工艺美术、文化产品等创意设计和制作; 7、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和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8、大型文化会展和交易项目; 9、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及文化企业“走出去”项目; 10、文化产品和服务交易平台建设; 11、文化科技核心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四、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分三个等次补助: 1、补助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要包括:一是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文化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二是列入《梅州市建设文化强市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三是对全市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引导带动性和领先示范性、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2、补助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项目。主要包括:一是列入各县(市、区)和市级各专项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二是对各地、各行业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引导带动性和领先示范性、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3、补助15万元以下的项目。主要包括符合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具有地方优势与特色和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五、申报材料 凡是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按要求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及材料电子文档,所有申报材料概不退还,如需留存请自行做好备份。 1、申请表(须同时报电子文档)。 2、其他按要求须补充的材料。 3、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受理部门公章。 六、检查考核 1、获得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市委宣传部将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拟进入当年度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对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项目进展与绩效、资金监管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七、其他事项 申报单位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实事求是,不得虚假申报和多头申报。 申报受理部门要切实负责,对申报材料认真把关,严格审查。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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